春节逛街 四成多受访者觉得很多门店更好逛了******
春节逛街 四成多受访者觉得很多门店更好逛了
65.5%受访者喜欢逛实体店,但只逛不买现象还有待进一步破解
这个春节,很多实体店适应消费需求新变化,人气重新旺了起来。你去逛实体店了吗?近日,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(wenjuan.com),对161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,65.5%的受访者表示还喜欢逛实体店,47.2%的受访者觉得门店“颜值”高了,43.8%的受访者觉得很多门店更好逛了。
65.5%受访者喜欢逛实体店
“今年春节假期带娃逛了很多商场,基本上去的是节日氛围浓厚,有展览、有活动的商场。”北京的80后宝妈杨晴(化名)说,大年初五去逛的商场,一进门有个超大的兔子造型让大家拍照,其间还有工作人员穿着逼真的服装,假扮兔子和财神爷跟孩子们互动,“玩得非常开心,顺便逛逛店铺、吃点东西,要不是带着孩子,还会看场电影,约上朋友一家,在一个商场里就能耗上一整天”。
调查中,65.5%的受访者表示还喜欢逛实体店,27.5%的受访者一般,7.0%的受访者表示不喜欢。
江西南昌的80后市民凌笑(化名)已经很久不逛实体门店了,“现在很多社群又种草又能直接购买,我也不是很挑衣服,均码的都能穿,所以网购更方便,实体店虽然有试穿体验,但性价比不高”。
杭州市民李佳(化名)很喜欢逛实体店,但逛的频率比以前低了,“一般小物件网上买方便,周末有时间会去商场逛”。
北京工商大学国际经管学院国际旅游管理系主任、副教授张运来说,虽然我国网购交易规模呈现连续增长态势,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,但线下销售仍是社会消费品零售的主体。
跟以前相比,22.8%的受访者逛实体店逛得更多了,56.3%的受访者逛得更少了,20.9%的受访者没什么变化。
“网购的冲击造成了实体店客流量不足,客单价(每一个顾客平均购买商品的金额——编者注)也在下降。实体店的人力成本、租赁成本比较高,这就使得线下产品的价格没有网上便宜,消费者自然会去网上采购。”张运来说,当下消费者逛实体店的热情还是比较高的,但在实体店购物的热情并不高,一些顾客只逛不买,最主要的原因是消费者能在网上买到质量尚可、价格又便宜的商品。真正需要消费者到实体店购买的,往往是价格稍贵一点,或者网上购买相对有一定风险,需要亲自去判断质量的产品。
47.2%受访者觉得实体门店“颜值”高了
凌笑之前做过餐饮、开过店铺,“记得2014年的实体商店里,一楼百货、珠宝,二楼超市,三楼餐饮,顶楼电影院,但现在变化真的太大了,有了很多我没去过的店铺,比如剧本杀馆、儿童绘本馆、大型游乐场等,还有共享儿童遥控汽车、大型游戏机等,跟以前完全不一样了”。
近年来,周围实体店有哪些变化?调查中,47.2%的受访者觉得门店“颜值”变高了,43.8%的受访者觉得很多店由品牌专柜模式变为主题组合模式,更好逛,41.4%的受访者觉得增加了配送等便利性服务,36.8%的受访者认为线上线下相融合,购物更方便,31.4%的受访者感受到体验式消费项目增多,28.6%的受访者发现注入了科技化元素,21.6%的受访者指出有了休闲、亲子等多元“生活空间”满足不同需求,21.3%的受访者发现服务升级了,开展了更专业的服务(如服装搭配师等),18.8%的受访者觉得实体店车展、沙龙、演出等活动丰富多彩。
张运来说,现在一些实体店积极转型,进行业态融合,比如把传统零售跟餐饮、影院、超市、书店等整合在一个场所,满足了顾客的多种需求。其次,很多商场在线下举办活动引流,比如开展各种类型的沙龙、新书发布会等。此外,商业实体店的装修装饰不断更新迭代,给消费者塑造了不同场景,带来不一样的体验。“我觉得这3个方面是现在做得比较理想的地方”。
61.4%受访者建议实体店加大价格促销、积分兑换等优惠力度
李佳认为,现在线上购物发展势头强劲,线下实体店想要发展得更好,应该跟线上联动。很多实体店在线上有自己的官方旗舰店,但还不够,需要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需求,全面提升服务质量。
对于实体店的发展,61.4%的受访者建议加大价格促销、积分兑换等优惠力度,54.2%的受访者建议开展线上“云”服务,线上线下进一步融合,49.0%的受访者建议业态更加丰富,体验更加多元,47.6%的受访者建议重塑价值链条,在专业服务上持续发力,37.8%的受访者建议进一步改进停车、商品配送等便利性服务,34.6%的受访者建议引入新潮品牌,满足个性化需求,31.3%的受访者建议迎合消费潮流,结合自身,科学规划与管理。
张运来说,实体店要在数字化转型方面下功夫,做好线上和线下资源整合。网络有算法推荐,线下商场也可以借助数字化手段,有针对性地向顾客推荐产品或服务。“实体店的数字化转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,包括管理营销等各个环节,如何通过个性化手段吸引更多消费者,是实体店经营者要不断思考的。”
“餐厅把菜做得更好吃,理发店把头发剪得更好看,这才是刚需。”凌笑认为盲目追求网红店铺,没有维护口碑,最后只会昙花一现。她希望实体店不要太过于追求曝光,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基本工作。“在设计上如果能多一些让孩子们自由玩耍的空间就更好了”。
张运来说,目前线上销售做得好的企业还是一些互联网企业,而传统企业向互联网转型时,不仅面临技术问题,还有思维方式转变问题。“我们发现大部分实体店的线上转型不是特别成功,反倒网店的线下转型相对做得比较好。很多线下实体店建了网站,但运营得不好,最后基本闲置了。互联网转型不是简单建一个网站、做一个App就能解决问题的,传统企业需要补齐互联网经营上的短板”。
受访者中00后占29.8%,90后占47.6%,80后占22.6%。一线城市的占31.0%,二线城市的占44.4%,三四线城市的占19.0%,乡镇的占5.6%。
中青报·中青网记者 王品芝 实习生 肖平华 来源:中国青年报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
专家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□ 本报记者 韩丹东
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近日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。
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?
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依靠暴力。
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,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,王某某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实际上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同样在1月12日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。
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,还是在逛街吃饭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的正常生活。
那么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?
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。
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。
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段英子说,偷拍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,避免纠纷升级。
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。
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。去年1月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。
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。
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,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。比较恶劣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,更不能随意发布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,未暴露他人隐私的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。
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,急忙收拾摊位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,就给拍了下来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。
“后来,我每次拍摄前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。”小曾说。
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。
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,未经公开的收藏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。
赵占领说,偷拍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偷拍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,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段英子说。
那么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,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。”段英子说。
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冯晓青说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。平台赔偿之后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“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。
漫画/高岳